青島市家史與傳記研究會章程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2016-10-21 13: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青島市家史與傳記研究會”,英文名稱為Family History and Biography Seminar of Qingdao,縮寫FHBSQ。
第二條 本會是以研究和傳承家史與傳記文化為目的,是由研究家史與傳記文化的專家、學者、工作者和愛好者自愿組成的,是以研究家史與傳記文化為主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論述為指導。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結合實際發掘和整理有關家史及傳記文化遺產;為家史與傳記專家、學者、工作者和愛好者深入研究家史與傳記文化提供一個相互切磋、相互交流的平臺;為廣大群眾尋根訪祖、記錄家世和人物、單位的發展歷程提供咨詢服務,為共建和諧家族、和諧社會,發展地區經濟和改革開放服務,為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青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青島市福州北路84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對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傳記的研究、編撰及整理;
(二)組織開展對個人家史、家譜、族譜的研究、編撰及整理;
(三)開展個人傳記的研究、編撰及推廣事項;
(四)組織開展對寺廟史、傳記的研究、編撰及整理;
(五)承擔政府部門賦予的相關課題研究及推介;
(六)組織家史、傳記編撰專業培訓、著作交流及編撰成果的推廣;
(七)開展網絡家史與傳記的在線咨詢、研究、編撰及相關工作。
(八)編撰發行本會會刊,開展家史與傳記文化宣傳和中外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理事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者、工作人員;
(四)從事文學教育的專家、教授、教師;
(五)從事史志工作的人員;
(六)從事文字工作的大中專院校中文、歷史等相關專業的學生;
(七)家史與傳記研究愛好者。
第九條 理事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及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認真執行本會集體通過的各項決議,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奉公守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三)各盡所能,各遂其意,為本會舉辦的各項事業和活動提供道義捐贈和贊助;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作品,竭誠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推舉。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青島市文聯審查并經青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相關議題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較有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積極熱心于本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市文聯審查并經青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青島市社科聯審查并經青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重要財務收支的審批。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四) 負責日常財務開支;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 處理會長交辦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委托代管的會計須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移交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務,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青島市民政局和青島市文聯的財務監督、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青島市文聯審查同意,并報青島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銷的,由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以通訊形式征求會員代表多數同意,并報青島市文聯審查批準。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青島市文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指定專人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青島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青島市文聯和青島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從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青島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5年6月16日